總實施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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澎湖縣西嶼鄉赤馬國民小學校外教學實施要點

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 修訂

一、實施依據:依據府教國字第0940012260號函辦理。

二、實施目標:促進本校校外教學活動之實施,擴充學童及幼兒知識領域,增進其見聞,以提高教學效果。

三、實施原則:

(一)目標明確:校外教學活動應有明確的目標,將學習內容融入學習活中。

(二)計畫周延:校外教學活動應透過周延的教學計畫,切實執行。

(三)安全第一:應注意交通工具、活動方式、教學場所、節令氣候、飲食衛生等公共安全,以確保活動圓滿完成。

(四)體驗學習: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規劃與各項業務,基於教學活動規劃之專業考量,由教師自行設計,必要時得邀請家長參與,共同研訂。

四、活動方式:校外教學活動以參觀、訪問、調查、交誼、鑑賞、寫生、遊覽、遊戲、操作、或其他戶外教學等方式實施之。

五、實施類別:

   學校校外教學實施類別如下:

(一)社區內之校外教學活動:

1.任課教師配合課程需要,帶領學生到校外社區附近做教學活動(如社區步道、商家機構、參觀寫生等,以半日內為原則。)

2.實施前應向學校提出教學計畫或申請。

(二)班級、組群或學年性之校外教學活動:

1.以小組、社團、班級、學年為單位,得分班或合班組群方式實施。

2.如係以全學年性活動安排為主,除配合本市社教機構之定期安排外,得依教學需要自行規劃不定期實施。

3.教學內容:以特定學科或融匯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,並依活動內容提出教學計畫與申請。

4.活動地點:澎湖縣各鄉市為原則,具有特色之鄉土文化、特有地理、人文、史蹟等景觀。

5.活動時間:均應於當日往返。

(三)畢業旅行或其他專題性校外教學參觀活動:

1.畢業旅行以六年級應屆畢業生為實施對象,每屆至多一次為原則,專題性校外教學實施對象則以中高年級為原則,活動行程由導師、學校與家長共同規劃。

2.教學內容:以融匯各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。

3.實施地點:得依教學活動需要研訂。

4.實施時間: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。

六、注意事項:

(一)活動日期與地點的選擇應考量學生體能、節令氣候、交通狀況、路程遠近、環境衛生、公共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事項,並應事先勘察教學活動地點、場所、路線、資源等。

(二)教師應就校外教學活動擬訂實施計畫,並親自參與,必要時可邀請家長共同研訂,並向學校提出申請核備。

(三)舉行校外教學應事先通知家長,如有疾病、身體孱弱或其他原因經准假者,可免參加。

(四)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,每組應有一名成人專責輔導與照護。如為住宿活動,應酌增照護人員;照護人員可由學校加派相關人員或徵求家長擔任協助。

(五)舉辦所有校外教學活動,應事先查詢參觀機構當地的醫療服務及求助管道(如地址、電話),舉辦市外校外教學活動,原則上須有護理人員隨行,倘若人數不足,可商請有護理知識、經驗、專長資格的家長或志工協助,並應備妥急救藥品。 

(六)校外教學活動應鼓勵家長參與或協助,如為學年性或畢業旅行參觀活動,並應由學校主任以上人員專任領隊,有效處理偶發事件,並應專人留守負責聯絡事宜。

(七)領隊、輔導教師及協助人員應隨時掌握活動狀況,如臨時發生氣候變化、路況不良或其他事故,領隊應當機立斷妥善處理,以確保學童安全,並特別留意學生身心狀況,保持高度敏銳,有效處理危險或偶發事件。

(八)如有租用車輛,應選擇合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,租用車齡不得超過五年,且租車公司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,雙方並應依活動細節商議訂定合約;出發前學校應依安全檢核表逐車檢查各項安全事項。

(十)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由學校主辦,並以學校為簽約主體,及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。

(十一)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應訂定緊急應變措施。

七、經費運用:

(一)因活動需要向學生(或家長)收取費用時,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細表並核實收費,經費收支應求合理、公開、並依會計程序辦理。

(二)有關校外教學保險部分,參加活動之人員皆投保旅遊平安險,由參加人員自費。

八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呈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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